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決定,采取積極措施,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市場主體地位,探索集體經濟實現的有效形式,界定農民“戶籍身份”和“經濟身份”,完善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權能。寧夏提出,到2020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務,初步構建歸屬清晰、權能完整、流轉順暢、保護嚴格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落實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和對集體經濟活動的民主管理權,形成有效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的治理體系。
據了解,在建立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和確權登記制度方面,改革后,每年年底要對村級集體資產變更情況進行核查登記。在清產核資基礎上,把農村集體資產的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未成立集體經濟組織的由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在深化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兩權抵押”改革方面,按照鞏固所有權、穩定承包權、放活經營權“三權分置”要求,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健全土地經營管理制度體系和流轉服務體系,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適度規模經營。積極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繼續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解決農民貸款難、抵押難問題。
在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方面,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作為其參加集體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據。積極探索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農田水利建設和節水型灌區改造等形成的資產劃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途徑和將其量化為集體成員股份的具體辦法。
積極探索賦予農民對集體資產股份占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抵押、擔保、繼承等權能,開展“四荒地”和農業生產設施設備等確權登記試點,建立集體資產股權登記制度,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具股權證書,把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占有權落實到位,健全集體收益分配制度,把農民集體資產股份收益分配權落到實處,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