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激勵村干部大力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的實施辦法(試行)》發布,明確將各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和其他村“兩委”成員作為主要對象,對發展村級集體經濟有突出貢獻者進行獎勵激勵。
辦法提出,以當年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彌補前年度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扣除股東分紅后,較上一年度新增5萬元及以上為基本門檻,從當年新增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中提取部分作為獎勵資金。實行最高獎勵限額,原則上對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兼村級集體經濟負責人的獎勵,不超過獎勵資金的30%,一個行政村年度獎勵資金總額累計不超過10萬元。
設置村級申報、鄉鎮審核、縣區復核、獎金發放、備案管理等5項環節,有效規范獎勵程序。其中,駐村第一書記、工作隊員、鄉鎮(街道)包村干部、掛職干部和到村任職選調生,任職時間不滿一年及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影響期未滿的村干部,不得享受當年度獎勵補貼。縣(市、區)組織、財政、農業農村部門結合各自職能職責,持續加大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扶持力度,強化對鄉村財務管理的指導,鄉鎮(街道)要從嚴落實村干部補貼獎勵。紀檢監察部門要強化監督,對弄虛作假、套取獎勵資金等行為,依法嚴肅追究責任。審計部門要強化村級財務定期審計、專項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