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投入保障制度和增長機制,確保財政投入力度不斷增強、總量持續增加、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相適應。
為破解鄉村振興人才制約瓶頸,條例提出,保障鄉鎮工作人員收入高于當地縣級機關同職級人員水平,建立村干部任職年限與相關待遇掛鉤激勵增長機制;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其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收入、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檢查化驗)扣除成本后可以用于人員薪酬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