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積極探索鄉村振興協理員制度,從離任村(社區)主干中擇優選聘26人擔任鄉村振興協理員。
福鼎市制定出臺了鄉村振興協理員管理辦法,將擔任村(社區)主干滿3屆或9年以上、任期內曾獲縣處級以上表彰表揚或曾被推選為縣級以上“兩代表一委員”等作為選聘鄉村振興協理員的基本資格條件,明確十種不得選聘情形。選聘按照“個人報名、鄉鎮推薦、資格審查、組織考察、市委審定、公示聘用”等流程,嚴把人選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實行“三年一聘”,明確協理員抓好產業發展、宜居鄉村、鄉村治理、鄉風文明、人才培養、基層黨建等6個方面工作職責,由市農業農村局負責業務指導,鄉鎮黨委負責具體日常管理,并建立考勤、請銷假、教育培訓、年度考核等5項日常管理機制。
據介紹,鄉村振興協理員實行“基本報酬+一次性獎勵金”待遇保障機制。每年由組織部門牽頭,通過“述、察、聽、評、研”等環節開展年度考核,考核結果與獎勵金發放、評先評優、續聘解聘等直接掛鉤,根據年度考核不同等次,按優秀、良好、稱職分別發放一次性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