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草案一審稿規定,對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有的方面提出,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強調對確有悔改表現的繼承人,才能予以寬恕。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采納了這一建議,將草案二審稿修改為: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草案二審稿對相關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根據草案,“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草案二審稿規定,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時,草案二審稿規定了遺產管理人應當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以及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