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兩年,我到6個省各選1個縣(市),實地調查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調查后我認為我國一定要大力發展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為此,我寫了這篇短文,作為我對第四個中國農民豐收節的祝賀!
針對全國農民增收困難,許多純農戶的收入持續徘徊甚至下降,間隔18年后,200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恢復下發有關三農工作的一號文件,采取多項措施增加農民收入,其中包括積極推進農民合作組織的立法工作,發展農村合作經濟。2007年7月,國家施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此后,中央一號文件多次提出發展農村合作經濟,新型農村合作經濟應運而生。
什么叫新型農村合作經濟?新型農村合作經濟是指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公布后發展的,實行生產合作、供銷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體”綜合發展的合作經濟。新型農村合作經濟和原有合作經濟組織不同,具有三項功能。一是對社員及時方便的服務功能,二是收益返還功能,三是促進合作經濟組織多層次聯合的功能。這是其他農村經濟組織不能代替的。
2006年,浙江省瑞安市組建了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參加的“農村合作協會”,后改稱“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簡稱“農合聯”。對這項改革,時任浙江省委書記習近平同志給予充分肯定和大力支持。中發(2017)1號文提出:加強農民合作社規范化建設,積極發展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浙江省早已成立從鄉(鎮)到省的多層次“農合聯”,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新型合作經濟組織也在迅速發展。
發展新型農村合作經濟,是促進農民增收、鄉村振興的重要途徑。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提出,到2035年要實現“人民生活更為寬裕”。我認為實現這個目標最重要的一條途徑,是增加約2億農戶的家庭經營收入。我在調研中看到,參加合作社的農戶年收入比未參加合作社的農戶一般高出30%左右。2016年全國規模以上農產品加工企業利潤約1.3萬億元,近幾年農村商業銀行、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年均利潤約2500億元。通過“三位一體”新型農村合作經濟,可將一部分農產品加工利潤和商業銀行利潤轉移到農戶。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的發展必然促進人才、技術、資金等生產要素向鄉鎮集中,有利于推進新興小城鎮建設,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按照國務院及農業農村工作部門部署,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據農業農村部數據,截至2019年7月,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合作社有220多萬家,是2010年的4.8倍,十年來年均增長19.3%。合作社對擴大規模經營、增加社員收入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地方“空殼社”比例較大。農民專業合作社應該由農民專業戶自愿組成,可以跨村、跨鄉建立,要有一定的發展規模。對驗收合格的合作社,政府給予一定補貼,不合格的應促其自我完善。單設農民專業合作社,一般情況下收益較低,要支持有一定規模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通過農產品加工和資金互助,擴大合作社的收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開展農產品加工、運輸、儲藏等服務。多家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組建農產品加工合作社,在鄉鎮進行農產品粗加工。畜禽產量大的,可在縣城或畜禽生產基地創建合作社性質的現代畜禽產品加工廠。吸收民間資本作為加工合作社的優先股,聘請職業經理和專業人員經營管理加工合作社。在農牧產品加工合作社內設銷售部,建立食品銷售網絡和大宗食品交易中心。逐步改變畜禽產品生產在農戶,屠宰和加工在遠方大城市,社會資本獲取產業鏈大部分利潤的不合理狀況,逐步形成由國家扶持、合作經濟組織為主體、利益主要返還農牧民的農牧產品生產、加工、銷售管理體制。
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考慮到原有農村信用社已演變為商業銀行,中央從2008年開始至今,已10多次提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金融。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形式,是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資金互助。這種信用合作要堅持會員制、封閉性、不向社會吸儲放貸、不承擔固定回報的原則;不設獨立法人;社員可以不入股,可從社員首次借款中提取一部分風險準備金;存款和借款利率按當地農村商業銀行執行;存貸業務可以委托當地農村商業銀行辦理;過去的農村供銷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已向社會辦理業務,對其納稅是必要的,建議對信用合作形成的收益不納稅,按社員繳存的風險準備金和存款、借款積分返還社員。加強各級政府監督管理,及時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
依托各級政府成立多層次農民專業合作社協會或聯合社,簡稱“農合聯”。鑒于原農村信用合作社已演變為商業銀行,大部分鄉鎮供銷社已經退出或名存實亡,已很難成立“農村合作經濟組織協會”。歷史實踐證明,建立這樣的協會也難以發揮作用。因此,今后主要成立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聯合會或聯合社,附設供銷合作、信用合作分會。“農合聯”主要功能是對社員提供生產、供銷、信用合作綜合服務,加強自律,發揮合作社與當地政府的紐帶作用。縣級“農合聯”不能虛設,要設立專職理事長和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近期,縣(市)“農合聯”理事長可由一位不在政府任職的副縣級領導干部擔任,逐步過渡到由社員大會向社會選任。建議理事長及工作人員薪酬,由縣財政適當補貼,不足部分今后可從信用合作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提取。
加強黨和政府特別是縣(市)、鄉黨委、政府對發展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的統一領導。在我國涉及城鄉居民的任何一項改革,離開黨和政府的統一領導是辦不成的,也是辦不好的。但是,也要吸取過去大搞“合作化”的教訓,對農民組織合作不能包辦代替。創辦農民合作社符合農民根本利益,要充分調動農民合作社帶頭人的積極性。但是,對農民發展合作社,只提“提倡”“引導”“支持”還是不夠的。縣級黨委和政府對農民發展新型農村合作經濟應承擔領導責任。編制新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培養典型,逐步推廣。建議省級政府逐步設立農村合作經濟干部管理學院,有關省轄市逐步設立合作經濟經營管理培訓中心,為縣鄉發展新型農村合作經濟培養黨政領導干部和農民合作社的理事長、主任。鼓勵大學畢業生,特別是農科大學畢業生到農民合作社任職創業。
(作者系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原成員,國務院農村金融體制改革部際協調小組原組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