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振興是鄉村振興的“根”與“魂”,也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前提和應有之義。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今年印發的《鄉村建設行動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傳承保護傳統村落民居和優秀鄉土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和鄉村特點,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鄉土氣息的鄉村風貌,防止機械照搬城鎮建設模式,打造各具特色的現代版‘富春山居圖’。”
以鄉村建設行動推進鄉村文化振興,就是要通過構建“形神兼備”的鄉村文化生態系統、“城鄉并重”的城鄉文化共同體、“剛柔并濟”的鄉村文化治理體系,打造新時代鄉村版“富春山居圖”。
構建鄉村文化生態系統
鄉村振興,既要塑形,也要鑄魂。鄉村文化振興,要以物質塑形、以精神鑄魂,為新時代鄉村建設打造“形神兼備、魂體合一”的鄉村文化生態系統。
一方面,修復與再造鄉土文化物理空間,留住鄉愁的具象記憶,是實現鄉村文化振興的物質前提。古老村落、傳統民居、家族宗祠等鄉土文化地標,都是鄉愁得以延續的物理載體。《方案》提出:“傳承保護傳統村落民居和優秀鄉土文化,突出地域特色和鄉村特點,保留具有本土特色和鄉土氣息的鄉村風貌”。在鄉村建設過程中,不能機械照搬城鎮建筑模式而放棄對“精雕細琢、精益求精”鄉村建筑技藝的時代傳承,更不能將蘊含鄉土旨趣、獨具地域特色的村落民居統一“更新”為城市化別墅洋房,而要分門別類地梳理傳統古老、村落民居、歷史名鎮、文化遺跡等傳統物質文化遺產,因地制宜地打造“千姿百態”而不是“千村一面”的鄉土特色建筑,再造鄉村社會生活系統。
另一方面,延續鄉村文化脈絡,重構鄉土文化意象系統,是實現鄉村文化振興的精神根基。鄉村文化承載著中華民族的農耕文明記憶。《方案》提出:“推進鄉村文化設施建設,建設文化禮堂、文化廣場、鄉村戲臺、非遺傳習場所等公共文化設施。”在鄉村文化振興過程中,要深入挖掘民間禮俗、農耕技藝、地方曲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以古戲臺、文化禮堂等為載體打造鄉土文化新地標。依托上述鄉村文化設施,通過舉辦禮儀教化、鄉風傳承、道德評比等活動,重塑鄉村社會的審美取向和藝術價值,打造兼具道德教化和知識普及意義的鄉村精神家園。
打造城鄉文化共同體
作為人類社會完整文化系統的兩個維度,城市文化與鄉村文化之間不是相互割裂、此消彼長的,而是和而不同、和諧共生的。馬克思主義城鄉關系理論認為,城市和鄉村文化資源稟賦具有明顯的差異性和互補性。《國家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強調:“在鄉村全面振興基礎上實現城鄉融合發展”。城鄉文化融合發展背景下的鄉村文化振興,不是單向的城市“文化下鄉”或鄉村“文化進城”,而是建立在城鄉文化平等合作基礎上的交融互鑒、雙向互哺。
一方面,城市文化肩負著改變鄉村社會貧窮落后面貌、改造鄉村文化負面價值觀念的時代責任。既要為封閉保守的鄉村文化拓展開放性空間,也要注重培育鄉村文化新的時代個性。通過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吸引資本、技術等文化資源要素更多向鄉村流動;通過建立城鄉文化人才結對幫扶機制、人才返鄉激勵機制等,為鄉村振興注入新的文化動能。
另一方面,具有濃郁鄉土特征的道德禮俗等鄉村文化優秀品格,對城市文化的浮躁與世故同樣具有感染與熏陶作用。通過展示農耕技藝、鄉村民俗、民間藝術乃至歷史文化遺產,在為城市居民帶來新鮮元素的同時更新城市居民的思想觀念、社會心理;通過還原節慶習俗、表演傳統戲曲、再現鄉村禮儀等形式,原汁原味呈現“友善、誠信、孝廉”等鄉土文化要素,增強鄉村禮俗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體現文化治理“剛柔并濟”
以鄉村全面振興為指向,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社會契約體系,體現了新時代鄉村文化治理的“剛柔并濟”。既弘揚現代文明法律、制度的“剛性”法治精神,又傳承鄉村禮俗、鄉規民約的“柔性”德治倫理,進而增強鄉村文化振興的自治“韌性”。
一方面,提升鄉村法治文化品質,將法治作為規范鄉村主體行為的固本清源之道。法治鄉村建設是新時代鄉村建設的重要保障,而文化建設是法治鄉村建設的核心問題。在征地拆遷、農房改善、土地流轉等事關鄉村建設的重要領域,切實提升各級政府的法治意識與依法行政能力;在面向鄉村的法治宣傳教育環節,以生動活潑的普法形式營造和諧有序的法治文化氛圍,培養農民的法治意識和法治理念;在鄉村執法監督環節,發揮返鄉能人等群體熟諳政策、法律等優勢,完善多元化法律監督機制和糾紛解決機制。
另一方面,借鑒鄉規民約所蘊含的秩序理念和自治德治精神,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和淳樸民風。《方案》提出:“深入開展農村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持續推進農村移風易俗,健全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村規民約等機制”。在鄉村建設過程中,要汲取鄉村禮俗、鄉規民約的傳統文化精神給養,并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語境下對其進行鄉土化再造,使其內化為情感認同、外化為行為習慣,為鄉村振興奠定堅實的文化土壤和強大的精神支撐。
(作者為中共江蘇省委黨校校刊部教授劉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