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寧德市日前出臺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激勵辦法,本年度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超過10萬元,可獎勵村干部及有關人員。
《辦法》首先厘清了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的概念,收益來源主要包括村集體開發集體資源、盤活閑置資產、發展優勢產業、興辦物業租賃、入股分紅等。財政轉移支付、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退耕還林補貼、社會捐助等不計入經營性收益。同時明確了村級集體經濟經營性收益支出的使用范圍,主要用于擴大再發展、補充村級組織運轉經費、獎勵村干部和有關人員等6個方面。特別強調每年安排不少于三分之一的經營性收益用于擴大再發展。
經營性收益什么情況下可以用于獎勵村干部及相關人員?《辦法》規定,本年度經營性收益超過10萬元是獎勵村干部及有關人員的起點。按上年度經營性收益10-25萬元、25-50萬元、50- 100萬元、100萬元以上四個區間,增長率分別達到50%、40%、30%、20%,從當年增收部分提取15%的資金用于獎勵。獎勵對象主要為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以及主要時間和精力用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的其他村干部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列出負面清單,明確市縣統一運營、將上級補助資金打包投入金融機構或國企等4種方式獲得的收益不得用于獎勵。
對獎勵實施的程序,建立了村級申請、鄉鎮(街道)核查、會議表決、對外公示、備案管理等程序,確保公平公正、公開透明。